“是我捡了你手机,但是我又扔了,你能拿我怎么办?”法院判了!

2021-11-24 1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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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近日,中国法院网发布了一则案例,案例中原告张先生的手机遗失,被李先生捡到。李先生虽然承认自己捡到了张先生的手机,但是称因为手机声音太大所以又扔了。2020年8月29日,张先生发现手机丢失。于是张先生通过手机定位功能进行查找。经查找,找到了手机位置在李先生家附近,于是远程控制手机启动铃声提醒功能。不得不说,张先生找手机的方法真的堪称范本。这样一来,发现手机就在李先生家。当天,张先生就到李先生家说明情况,希望对方能够归还,并愿意支付酬谢金。但是李先生说手机已经被自己扔掉了,无法找回。30日,张先生发现手机最后定位地点在李先生儿子的住处附近。于是调取了监控。在监控里,确实看到是李先生捡了他的手机。并且张先生找上门到第二天,手机开关机三次。张先生一再与李先生沟通不成,起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损失4299元。李先生只想赔300元了事。[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支持原告张先生的诉讼请求,让李先生赔偿张先生经济损失4299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判决要旨]1.李先生有返还手机的义务。本案中,权利人是张先生,拾得人是李先生,李先生拾得张先生手机后,有依法返还的义务。2.返还之前李先生有妥善保管手机的义务。在返还遗失物之前,李先生并不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他有妥善保管手机的义务。3.故意毁损、灭失手机,有赔偿义务。李先生自认,他因为手机声音大而扔掉手机导致手机灭失。其扔掉手机,属于故意,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判决延伸]◎看到这个案例,相信大家对手机的去向都会有合理判断。◎拾金不昧是传统美德,但不是说仅仅是道德义务,它还是一项法律义务。◎想要通过谎言逃避返还义务的行为,法律是不允许的。◎就算是手机无法找到,手机价值对应的损失也可以认定,照价赔偿合理合法。你对拒还手机案件怎么看?欢迎评论!感谢阅读作者以案说法系列原创作品,关注相约更多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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