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皇氏集团3年财报审计存违法行为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收警示函

2021-12-16 21: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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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6日,广西证监局发布了一张罚单,剑指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相关负责人。

  罚单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广西证监局对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皇氏集团(00239.SZ)2018年、2019年和2020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

  经查, 广西证监局发现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存在未按要求执行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程序、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包括未按规定有效执行预付账款函证程序、对银行函证回函差异事项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对部分往来款项审定结论无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撑、现金盘点程序执行不到位等违法违规事实。

  具体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对皇氏集团子公司浙江筑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望科技)2019年度采购与付款执行控制测试,“核对一致”的结论与实际抽查发票金额与付款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不符。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未如实记录有关不一致信息,并据此综合评估是否存在重大错报风险,未针对拟信赖的内部控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八条规定。

  2019年末,筑望科技在浙江省移动多地分公司均有预付账款余额,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对筑望科技2019年预付账款实施函证程序时,直接向其中一家分公司合并函证其他不存在直接隶属关系分公司的预付账款余额,涉及金额2,722.15万元,但未获得合并函证程序是否合理有效的依据;针对回函地址与客户办公地址不一致的情形,未在底稿中如实记录并说明原因;所实施的替代测试未覆盖合并函证涉及的所有分公司,实施的替代程序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对皇氏集团子公司皇氏集团华南乳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南乳品)2020年银行存款余额实施函证,其中华夏银行某分行回函金额与函证金额不一致,上海浦发银行某支行回函较函证内容新增一笔担保事项。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未记录上述回函差异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在筑望科技2018年往来款项审计底稿中记录,已抽取核对涉及筑望科技大额垫付款项形成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应付账款等有关会计凭证,并确认“原始凭证齐全、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相符,账务处理正确……”。但相关工作底稿未提供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实际已实施抽查核对的证据。经查,筑望科技2018年多笔垫付款项形成的往来款项原始凭证缺失,会计处理依据不足,存在明显异常。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未如实记录凭证抽查情况,未就异常情况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态度,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或替代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往来款项的审计结论无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撑。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对华南乳品2020年末现金余额实施监盘,现金盘点表盘点人签字时间为2021年1月4日,监盘人签字时间为2021年1月1日。监盘时间早于盘点时间,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未在底稿中说明原因,也未重新执行或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综上,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饶世旗、周香萍为上述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广西证监局决定对中喜会计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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