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某某容留卖淫案

2021-12-28 06:2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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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起诉书

沪闵检刑事诉讼〔2021〕1814号

被告人惠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世,公民身份号码3210811975********,汉族人,初中文化,涉案保健按摩店主,户口在上海市闵行区**村**号**室。2021年9月7日涉嫌容留卖淫罪被上海公安局闵行区大队刑拘,同月9日增加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1年9月30日经我院准许,并由上海公安局闵行区大队执行逮捕。

此案由上海公安局闵行区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惠某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1年10月28日移交我院移送起诉。我院审理后,于次日告之被告人有权利授权委托辩护律师和认罪认罚很有可能造成的法律法规不良影响,依规审讯了被告人,并于2021年11月11日就定刑提议征求了被告人以及诉讼代理人的建议,核查了所有案件材料。被告人惠某某允许此案可用速裁程序审判。

经依规审理查清:

2019年底,被告人惠某某在租用的当地闵行**路**弄**支弄**号设立**按摩保健店的与此同时,又租用邻近的**路**弄**号**室做为卖身场地,依次容留卖淫女邓某某、庞某某在上址以200元的价钱向嫖客执行“囗交”、发生关系等卖身个人行为,并从每一次淫资中提取70元抽成。

2021年9月6日19时左右,公安部门抓捕被告人惠某某,破获卖淫女二人、嫖客三人,扣留涉案支付宝钱包、微信收钱二维码各一张。被告人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关键犯罪事实。

评定上述事实的直接证据如下所示:

1.见证人邓某某、庞某某的证词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涉案场地和嫖客“囗交”、发生关系,后被查获的客观事实。

2.见证人岑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的证词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各自在涉案场地和相匹配的卖淫女“囗交”或发生关系,后被查获的客观事实。

3.多位见证人指认的手机微信、手机转账纪录相片证实,涉案嫖资的收付款状况。

4.《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证实,涉案两处房子的运营、租用状况。

5.公安部门提供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涉案收款二维码被依规扣留的状况。

6.上海公安局闵行区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查获的二名卖身工作人员、三名嫖妓工作人员被行政处罚法的客观事实。

7.公安部门提供的《抓获经过》、《上海市实有人口信息表》户籍信息等证实,此案事发及被告人惠某某的归案通过、身份证信息。

8.被告人惠某某的口供证实以上关键犯罪事实。

以上材料来源于及搜集程序流程合理合法,內容客观性真正,足以认定控告客观事实。被告人惠某某对控告的犯罪事实和直接证据无质疑,并自行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惠某某以盈利为目地,在其选用的场地问题留别人卖身,其个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晰,直接证据的确、充足,理应以容留卖淫罪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被告人惠某某自行认罪认罚且签名具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要求,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身的罪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理惩罚。提议被判被告人惠某某刑期八个月,并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要求,立案侦查,请依规被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法院

检查官顾惠忠

检察官助理李思萌

2021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惠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拘留所。

2.案件材料原材料和直接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6.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诱惑、容留、详细介绍别人卖身的,处五年下列刑期、拘留或是管控,并罚金;

……

第六十七条……

嫌疑人虽不具备前2款要求的投案自首剧情,可是如实供述自身罪刑的,可以从轻处理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嫌疑人、被告人自行如实供述自身的罪刑,认可控告的犯罪事实,想要接收惩罚的,可以依规从宽处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觉得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早已查明,直接证据的确、充足,依规理应追责法律责任的,理应做出提起诉讼决策,依照审理所管的要求,向法院立案侦查,并将案件材料原材料、直接证据移交法院。

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理应就主刑、附加刑、是不是可用判缓等明确提出定刑提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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