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政府副秘书长被安排嫖娼200多次 性贿赂并不必然构成犯罪?

2022-01-13 08:59:50

三层自建房屋设计图

案例1:

郭某1和原广东省广州市政府副秘书长晏某某经常在一起吃喝,并以其“私人生活秘书”的身份解决他日常的花费、吃饭、喝酒、赌博、嫖娼等事情。2009年至今,郭某1供述,其为宴某某安排开房300多次,其中同时有嫖娼的200多次,剩余大约100多次仅用于赌博。开房大多数在广州海航威斯汀酒店,也曾在建国酒店,但后者次数不多。开房费用一次大概1280元,加上房间其他消费,一共70多万元;嫖娼一次给小姐的费用3000元,有些质素好的小姐要5000元,有时候晏某某还会要求两位小姐同时给他服务,嫖娼费用一共70多万元。上述花费总共l40多万元。

郭某1称他有时候直接从夜总会找小姐给晏某某,有时候通过我一个叫“雯雯”的情妇介绍,找她的一些还在读书的同学给晏拥军。待嫖宿完后,我会给小姐每人3000元钱,有些会给5000元。这些小姐多是在校女学生或模特。开房全部都是以我的身份证登记入住的。其最后一次为晏某某安排嫖娼是2015年4月在四川成都,我在香格里拉酒店开了一间房,先后叫了两个小姐过来给他嫖宿。

法院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原则,从低认定嫖娼次数200次,每次嫖资3000元,故嫖资共计60万元。

案例2:

1958年出生于湖南省茶陵县的蒋某某,来自于一个普通的农村家庭,蒋某某没有接受过高等教育,读完初中便辍学进入社会上打工。可就是这样一个只有初中文化程度的女人,只用了短短13年,便从仓库保管员升到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副厅级干部),同时贪污敛财达1000多万元。

性贿赂是她的“有力工具”,被蒋某某性贿赂击倒的各级干部达40多人。

1976年,17岁的蒋某某来到湖南省茶陵县农村插队落户。一位领导被性贿赂后,让蒋某某成为了一位仓库保管员。她发现自己的美色是最好的武器后,又故技重施,迷倒了一位又一位的上司……

蒋某某成功担任公司经理以后,开始想办法敛财。

1995年,蒋某某结识了湖南省原计划委员会主任陈某,利用美色俘获了陈某。随后二人通过虚假招标谋取钱财,蒋某某第一次空手套白狼赚了100多万。

在此之后,蒋某某将美色与权力相结合,赚钱就如同探囊取物,短短几年就非法获取上千万元。

最为离谱的是,1999年蒋某某因贪污受贿被刑事拘留期间,为求苟活,她竟然用美色将汉寿县看守所副所长万江成也俘获了。

最终,蒋某某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性贿赂有些情况构成犯罪,有些情况构成犯罪。两个案子说清认定关键!

嘉宾:何忠民

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律师

方弘:什么是“性贿赂”?

何忠民律师:根据百度百科上的定义,所谓“性贿赂”,是指不法分子以提供性服务或者雇用性工作者提供性服务的方式向当权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以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性贿赂”包含性受贿和性行贿两个对合的罪名。性受贿可以定义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提供非正当性服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而性行贿则可以定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不正当性服务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关于受贿罪的定义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也就是说,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中,犯罪对象仅限于“财物”,不包括性服务。虽然性服务与财物一样,都能满足人的欲望。

既然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性贿赂”的立法,为什么百度百科上会有“性贿赂”的定义呢?

因为世界上有些国家的刑法里是有“性贿赂”犯罪的,比如日本,甚至我国古代的刑法里也有“性贿赂”入刑的规定,如《唐律》。

其实,权色交易的贿赂方式在实践中并不少见,可以说大多数腐败分子都有生活作风问题,而以“性贿赂”形式所表现的权色交易的贿赂行为具有相当的隐蔽性,故其对公务人员廉洁性和社会公权的侵犯程度更为严重。

所以,早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我国一些刑法学者曾就“性贿赂罪”是否立法的问题展开过激烈的争论,直到现在这个问题还一直在或明或暗地被争论着。

那些支持“性贿赂”入罪的学者认为,权色交易与权钱交易在本质上并无不同,都是侵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活动的廉洁性;“性贿赂”具有犯罪的实质特征即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惩治“性贿赂”犯罪不违背刑法的谦抑性。在一定程度上,就诱惑力而言,“性贿赂”的社会危害性和持续性,有时甚至超过财物贿赂。“性贿赂”一旦既遂,具有多次为行贿者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危害社会的特征,滋生腐败、导致权力质变、国有资产流失。

同时,那些反对将“性贿赂”纳入刑法的学者认为,“性贿赂”概念不准确,“性贿赂”与“有感情”难以界定,取证难、定罪难、量刑难,某些“性贿赂”行为现行刑法也能管,等等。

总之,目前我国刑法没有将“性贿赂”入罪,但嫖资是一种财产性利益,可以认定为受贿罪的犯罪数额。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的“情人”(在法律上属于特定关系人之一)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收受了贿赂,可以认定为受贿罪(属于共同受贿犯罪)或者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如果因“性贿赂”行为而构成其他犯罪,可以相应罪名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如强奸罪、介绍卖淫罪、滥用职权罪等。

方弘:上述案件中,蒋某某为上位与各级干部40多人发生关系,是否构成行贿罪?被性贿赂的干部是否构成受贿罪?被性贿赂的干部以及蒋某某本人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何忠民律师:如前所述,因我国刑法没有将“性贿赂”入罪,蒋某某的这种以色相换取职务升迁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

同理,被性贿赂的干部也不构成受贿罪。

像这种选拔干部时的腐败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和行政责任,比如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

方弘:晏某某是否构成受贿罪?

何忠民律师:晏某某构成受贿罪。虽然晏某某接受的是性服务,没有直接收受财物,但这些性服务是行贿人付出了对价的,即行贿人郭某某为晏某某支付了嫖资60万元。这60万元的嫖资是一种财产性利益,故晏某某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

方弘:官员被性贿赂,并非都构成受贿罪?

何忠民律师::是的,官员接受性贿赂,并非都构成受贿罪,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可能不构成犯罪,也有可能构成受贿罪,还有可能构成渎职等其他犯罪。

比如,案例中的晏某某,接受他人购买的性服务,则构成受贿罪,其受贿犯罪数额即为他人所支付的嫖资金额。

再如,蒋某某在升迁中用自己的身体为相关官员提供性服务,那些接受性服务的官员,不构成受贿罪。

又如,某位有查禁卖淫嫖娼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了他人的性服务以后,玩忽职守,放纵他人卖淫嫖娼的,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

方弘:尽管我国法律对性贿赂没有入刑,但是权色交易破坏了家庭,败坏了社会风气,又最容易惹祸上身。权色交易是条不归路,走上去了想脱身并非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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